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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发生事故 车主是否担责

来源:即刻导报网-法讯 作者: 黄小虎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8
摘要: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发生事故 车主是否担责 法讯特约撰稿人 黄小虎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7日,新疆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莫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阿瓦提县丰收路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相撞,造成双方受

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发生事故 车主是否担责


   法讯特约撰稿人  黄小虎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7日,新疆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莫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阿瓦提县丰收路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相撞,造成双方受伤。2015年5月16日,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莫某无照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莫某双耳损伤(耳外伤),莫某于2015年6月5日至6月10日在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支出医疗费2319.9元,出院情况载明:双耳听力正常,出院医嘱为建议给假1周,加强营养。后莫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而李某表示同意赔偿莫某在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其余部分不同意赔偿。

【法官说法】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首先,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义务,在发生事故后往往还会造成受害人无法获得及时、充足的赔偿,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请求”,如果当事人不请求,则法院没有援引该法条的余地;但即使是当事人请求,也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在部分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场合,以及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场合,提起该请求的肯定是行人方和投保的机动车方。因为行人无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方履行了自己的投保义务,未投保方属于法定义务的违反,对方当然有权利按照司法解释提起诉讼。

  结合本案,被告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其应对原告莫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原告莫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的合理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官最后特别提醒大家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投保交强险,即使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不是车主,车主和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关系,也要在交强险122000元的限额内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由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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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