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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搭人遇车祸,丧妻后仍需赔偿

来源:即刻导报网-法讯 作者:李海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3
摘要:法讯网-法治快讯(通讯员 苑超、姜泓宇)好心让人搭车,却意外造成搭车人死亡。近日,靖宇县法院审结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人均是某保险有限公司、杨某和段某,最终三被告被判赔偿事故死者的丈夫孟某各项损失507530元;赔偿事故伤者于某各项

    法讯网-法治快讯(通讯员 苑超、姜泓宇)好心让人搭车,却意外造成搭车人死亡。近日,靖宇县法院审结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人均是某保险有限公司、杨某和段某,最终三被告被判赔偿事故死者的丈夫孟某各项损失507530元;赔偿事故伤者于某各项损失126973元。(其中刑事部分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另案被判处缓刑。) 

    2015年8月31日,杨某驾驶三轮车到田地干活,因热心便顺路搭载了邻居施某和于某,行驶途中杨某驾驶的三轮车与段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施某和妻子沈某死亡,杨某和邻居于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负次要责任。段某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2015年10月,施某近亲属、于某分别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鉴于杨某在此次事故中也失去了亲人,且其搭乘邻居的初衷也是好意之举,所以想用调解方式结案,因此多次上门做保险公司的工作,但保险公司因为考虑交通事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复杂情况及自身的利益问题不愿参与调解,但同意在权责范围内尽可能让步,而且服从法院判决。

    靖宇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搭便车虽是无偿的,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 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杨某搭载施某、于某后,便负有保障其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时,则属于侵权行为,无论是否有偿, 杨某依法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先行赔付,在保险限额内直接给付,超出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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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