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李艳)刘先生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突然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他人盗刷74笔金额为33792.48元,刘先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案情简介:2007年3月7日,刘先生在被告处办理牡丹信用卡。此后,刘先生将所办信用卡丢失,在被告处进行补办。2014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9日,刘先生所持信用卡(尾号为0716)发生74笔非本人交易,金额为33792.48元,其中27719.47元为刘先生存入款项。2015年1月4日,刘先生发现所持信用卡发生非正常交易,于当日前往被告处进行查询。被告经过查实冻结刘先生账户,并为刘先生办理非本人交易手续。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9月21日,被告追回非正常交易款项18359.01元。被告将追回款项打入刘先生所办理的尾号为0623的银行卡中。因刘先生向被告主张损失存款9360.46元,被告予以拒绝,引起该案纠纷。 案件审理结果:刘先生在被告处办理牡丹信用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刘先生在被告处存款,被告负有保障刘先生资金安全的义务。该案中,刘先生发现其持有的银行卡资金非正常流失后,及时办理资金冻结业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无证据证明刘先生主动或者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取款行为的情况下,应认定是他人盗取了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卡不存在技术漏洞,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刘先生申请拒付盗刷款项后,及时予以处理,故对刘先生损失的存款9360.46元,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该银行向刘先生赔偿存款损失9360.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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