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撰稿人 梅子)近日,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首都经贸大学的著名学者与部分知名律师一道研讨了山东济宁乔羽学校校长田冰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专家一致认为:田冰不构成任何犯罪,强加其身的两项罪名:挪用资金罪和抽逃资金罪,不但完全不成立,而且相互矛盾,十分荒唐,甚至有学者说“颠覆了我们对犯罪的理解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依法治市”的济宁发生这样的案件令人遗憾;作为全国民办教育十大人物、首届齐鲁教育十大人物、山东省科教兴鲁先进个人的田冰校长为人善良而被人构陷入狱,地方公安部门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行政部门违法侵犯经营自主权,令人痛心,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反思。
这次会议时逢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出台了有关产权保护的意见,而乔羽学校案件所涉及的正是民营单位、民办教育、民营权利受到侵犯的典型案例。田冰校长蒙受不白之冤,这是社会的悲哀。
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乐、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宪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熊文钊、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G20反腐败追逃追赃中心兼职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邀研究员王文华、著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周孝正、首都经贸大学法学博士、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翟业虎、著名律师、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研究员、曾经被亚洲周刊评选为中国大陆风云律师之一张星水、著名律师、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杜兆勇、北京尚权律师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张宇鹏、著名律师、北京易理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首席律师姜旸、一级律师、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孔祥荣、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山以及来自中央电视台、《中国影响力》杂志、法讯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消费时报、《价值中国》、《法律与生活》杂志、中国产经新闻、中国企业报、中国报道、企业观察网等媒体的总编、主任、记者出席了会议。
据介绍,1999年初台湾商人陈允平先生与乔羽先生邂逅,出于对乔羽先生作品的喜爱和对乔老的敬重,在得知乔老的心愿是希望在家乡建一所希望小学时当即表示愿意出资。经过乔老与家乡济宁市有关方面联系,在济宁市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乔羽学校经过招投标选出田冰(从教37年,先后荣获首届全国优秀班主任,首届全国绿色园丁、全国民办教育十大杰出人物、首届齐鲁教育十大人物、山东省科教兴鲁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担任乔羽学校校长。由台胞出资捐建的全日制中、小学——济宁市乔羽学校(以下简称乔羽学校)于2000年7月18日正式成立。学校开办2年,乔羽先生的“乐以育人”、“顺应儿童天性,做最好的自己”的教育理念、对国学“童蒙养正”、育人功能的倡导和“唱响中国”的经典大作,使乔羽学校极具正能量教育价值。想入学的孩子众多,校舍远远无法满足需求。
2002年4月乔羽先生代领田冰校长去上海同济大学请建筑设计大师李国豪教授为乔羽学校进行规划设计。李国豪先生希望设计出的乔羽学校校园是教育工程的里程碑项目。为建设好校园,乔羽先生本人多次去济宁选址、调研,找各方面专家论证。对乔羽学校的扩建省市各级领导、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在选好校址后的2003年6月18日济宁市政府批给乔羽学校650亩土地,在济宁市高新区建乔羽学校新校园。
2003年7月9日乔羽学校成立控股51%股份的济宁明德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德公司)专门运营乔羽学校除教学工作以外的所有业务,并由校长田冰担任董事长、代持股份,按公司化运营乔羽学校。杜某持股49%。
乔羽先生、田冰校长和乔羽学校全体师生共同努力誓把乔羽学校办成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国际交流五位一体的,立足济宁、带动山东、影响全国,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现代化学校。
2004年9月1日济宁市教育局给济宁乔羽学校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地址:济宁开发区海河路,负责人:田冰,办学类型:高中、初中。
但是,明德公司开始运营后因股东价值取向严重分歧,致乔羽学校新校园的建设受到严重干扰。2004年12月27日,济宁市教育局文件济教计函[2004] 1 号将济宁乔羽学校更名为济宁乔羽小学。
2004年12月28日,济宁市教育局文件济教计字[2004] 16 号《关于同意济宁乔羽学校(新校)增设高中部及更名的批复》中同意济宁乔羽学校(新校)增设高中部,同时更名为“济宁乔羽学校”。 举办者变为济宁市明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学校负责人:田冰,办学层次为初中、小学、幼儿园。学校性质为民办。
在此,济宁市教育局更改乔羽学校名称为乔羽小学、又将本不存在的《济宁乔羽学校(新校)》更名为济宁乔羽学校是在偷梁换柱混淆主体;将乔羽学校的举办者确认为明德公司更是违法。这一切的实际就是通过两次更名帮助杜某窃取了乔羽学校的全部有形和无形资产。
2006年12月4日,杜某起诉田冰、明德公司,在起诉书中杜某违背了乔羽学校出资建设明德公司田冰代持股份的客观事实,诬陷是田冰个人挪用乔羽学校资金建设明德公司,并将两笔同样数额510万元往来款项说成是田冰抽逃注册资金。
实际情况是田冰根本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罪的事实:2003年6月20日乔羽学校汇款510万元、杜某汇款490万元进入拟成立的明德公司账户,用于注册成立明德公司的注册资金,田冰名下持有股份51%股份,杜某持股份49%;2003年7月9日明德公司取得营业执照;2003年7月18日,田冰与杜某签订《合资经营协议》约定:“设立明德公司的主要目标是办好乔羽学校,使之成为国内一流学校。明德公司负责乔羽学校教学的所有后勤服务;乔羽先生的授权、冠名权、报酬及协议由田冰负责(说明田冰所持有的股份中有属于乔羽先生的份额);学校设立风险股金,从田冰所持有总股本中提取10%出售给学校创业者和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田冰是购买10%股本涉及人员的股东代表(说明田冰所持股份中有10%是骨干教师的)。”
2003年12月23日济宁乔羽学校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乔羽学校(新校)建设协议》乙方第3条明确说明:“学校注册成立明德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学校的一切经营性活动按公司化运作,依法向高新区税务部门交纳税费。
2006年7月29日乔羽先生本人出具说明,证实田冰成立明德公司运营乔羽学校并代持乔羽学校51%股份事先、事后都跟他商议过,他本人同意。
上述事实表明田冰是代表乔羽学校持有51%股份。
2003年7月29日,明德公司账目显示将1000万元股东注册资金用于支付土地出让款,注册资金510万元已经转化成乔羽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可能抽逃。
2003年 8月12日明德公司借款给乔羽学校510万元(明德公司账目显示该笔款项来源于明德公司用受让的土地抵押给银行获得1000万贷款)。8月14日乔羽学校用此笔款项作为新学期收费上交财政。上述行为是乔羽学校为建设乔羽新校园是在与自己的运营单位之间的往来账,不存在田冰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
2005年8月12日高铭暄、赵秉志等五位专家论证结论:田冰不构成任何犯罪。
但2007年4月27日田冰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
2007.9.28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任刑初字第144号、2007.12.28济宁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济刑终字第168号,判决田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
随后,杜某以一系列的诉讼、在有关行政及司法部门的配合下侵吞了乔羽学校的全部股权及数百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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