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份,《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记者昨天从西城、通州两地法院了解到,一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呈现收案数量增多、案件送达困难、纠纷复杂程度高等特点,并出现QQ、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记录等新的证据形式。法官指出,QQ、微信、支付宝等应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要注意留存。但此类证据容易被人盗用,在借款时还要结合转款凭证等。 民间借贷案件增长明显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一年来,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明显增多。其中,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29日,西城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047件,同比增长约38.4%。通州法院新收的民间借贷案件同样增幅明显,涉案金额也在不断攀升。从2013年的850件增长到2015年的1673件,今年1月至8月20日仅8个月,该类案件已经达到1311件。 西城法院民三庭庭长赵燕来表示,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出借钱款的人可以在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此前多是遵循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则,这是案件量增多的主要原因。 “融资性借贷比例大,放贷人越来越职业化”,通州法院法官张博则称,由于银行贷款政策的紧缩和民间融资需求增长,再加上民间闲置资金多、投资渠道少,催生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职业化,生产经营性借贷成为主流。此外,近两年经济持续下行,导致诸多行业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债权人诉至法院催要借款的情形明显增多。 微信等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法院表示,在数量增长的同时,此类案件也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如经营性大额借贷比重上升、新型证据频现、借款人主张返还高息的案件明显增多等。 据赵燕来介绍,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已出现大量使用QQ、微信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还有语音内容。 赵燕来认为,如果双方通过QQ、微信等方式沟通协商,在债权凭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提交相应QQ、微信记录有时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甚至成为决定借贷事实成立与否的关键,故留存相应记录,往往能够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但相对于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形式的证据而言,QQ、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还是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故不建议仅凭QQ、微信联系,就草率把钱借出去。 ■提示 ◎尽量通过转账少用现金,因为转账凭证是证明借款或还款时间、金额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要有书面借据,否则一旦对方否认借款事实,尤其是现金借款,很容易败诉。 ◎现金还款一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否则出借人否认还款,借款人提出的已还款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超过两年起诉,一旦抗辩诉讼时效已过,出借人又无证据证明催要过,有可能败诉。 ◎要约定保证期间。很多借款中有第三人提供保证,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旦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在6个月内向保证人催要过,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约定用房产抵押的,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属不动产,抵押权自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所以借款人押存房本的行为起不到任何抵押作用,一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案例 支付记录证实小孩冒名借款 2015年底,蒋女士称好友张女士通过微信向其借款5000元,并提出将款项直接打入某支付宝账户,于是蒋女士立即向指定支付宝账户转账5000元。过了一段时间,蒋女士提出还款事宜时,张女士却表示自己从未向蒋女士借款,蒋女士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庭经仔细核对双方微信记录,发现蒋女士手机微信确实多一条借款消息,而且从时间上看也与蒋女士转账时间相符。收款的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是张女士13岁儿子的手机号码。后张女士的儿子承认盗用母亲手机,冒用张女士名义借款用于购买网游装备,因害怕被发现,故将借款信息删除。 得知真相后,张女士对争议借款事实予以追认,并偿还全部借款,蒋女士则撤回了起诉。 男子离婚日写借条被诉还钱 80后夫妻闹离婚,两人当天在民政局办理手续时,男方当场写下5万元借条。因未偿还借款,女方将前夫诉至法院要求还钱。昨天上午,该案在通州法院开庭。 王女士与殷先生均是28岁,两人于2011年结婚。对于借条一事,双方各执一词。王女士称,2012年前后,其丈夫经营的台球厅引进设备急需用钱,为了帮助丈夫,她向哥哥借了5万元钱,哥哥通过转账的形式将钱打给了其丈夫,“考虑都是一家人,所以就没有写借条”。 2015年,双方开始闹离婚。王女士说,“丈夫还一直欠我哥哥的钱,如果把钱还了就可以离婚,当时丈夫也同意还钱”。当年6月份,两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事宜,殷先生现场写下一张5万元的借条。 殷先生则称,妻子不同意离婚,“只有写下借条她才同意离婚,我是被迫写下借条”。殷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一事,而且并没有借条、转账凭据等证据。该代理人称,双方办理离婚时,王女士不同意,“是王女士让写的,否则不离婚,殷先生才写下的借条”。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京华时报记者 王晓飞 郑羽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