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必然裁案不公
■ 李一旒
今年8月,一篇《地方保护何时了》的帖子在全国各大互联网上疯传,说的是贵州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工程合同纠纷案,即重庆恒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钟家万,诉重庆飞洋控股集团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市博大基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黔23民初37号)。文章直指司法不公,判决不正,引起人们关注。由于原告重庆恒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钟家万不服一审判决,于是提起上诉。最近,贵州省高级法院以(2017)黔民终752号《判决书》作出二审判决,其结果更加引人注目。
二审坚持维护“地方保护”
二审不但没有纠正一审的错误,反倒更进一步地坚持和维护“地方保护”,这样就必然违反《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办案不公,徇私枉法,二审结果是:维持原判。
此案发生在兴义市,据悉,二审的主审法官何陆坤也恰恰就是兴义人,方方面面的人际关系原因,使他背离了法律,最大限度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然而然地也就作出了有利于法官老家而不利于外地企业有失公平的错误判决。
判决的焦点和要害,一审和二审法官始终是抓住的“合同无效”这一环,其实它是不值一驳,根本站不住脚的。这里,我们也仍然有理由紧紧抓住法律坚决禁止的“地方保护”这个“毒瘤”,予以驳斥。就案子而案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即或是此案被认定为“合同无效”,那么因为工程已被通过并投入了实际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既然工程已合格,就得按恒智公司钟家万与飞洋、博大两公司《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合法工程利润由被告飞洋公司全部拿走
做工的拿不到钱,拿钱的不做工!
法官很清楚的知道,要认定此案合同无效,必抓工程“转包”这个至关重要环节。于是在一审时,法官助理张勇不辞辛劳,驱车数百公里从贵州到云南寻找第三人向其“取证”。其实,这第三人既有书面证词,又有众目睽睽之下法官当场通话录音记录,再去“取证”用意何在?它既违背了《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又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才由法院取证的规定。法官对被告方的过分“热心”,不禁让人疑窦丛生!
习近平说:“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原告恒智公司、钟家万表示:获取正当合法的工程报酬,我们的合法权益一定要争取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