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国内 民情民生 财经 旅游 社会 关注 法制 公益

视点

旗下栏目: 维权 曝光 视点

湖北利川一村支书轿车撞摩托致伤残,交警未出警就下认定

来源:即刻导报网-中国法治之窗 作者:施 途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6-14
摘要:湖北利川:村支书轿车撞摩托致人伤残,交警未出警认定摩托车主负主责 小轿车撞到摩托车保险杠,造成摩托车乘车人受伤 2017年1月27日上午10时10分,湖北省利川市汪营镇团合村村支部书记聂绍堂,驾驶着他那辆鄂Q24W02号风神牌小型轿车,从汪营镇白羊塘向高笋塘
湖北利川:村支书轿车撞摩托致人伤残,交警未出警认定摩托车主负主责
 
小轿车撞到摩托车保险杠,造成摩托车乘车人受伤
 
2017年1月27日上午10时10分,湖北省利川市汪营镇团合村村支部书记聂绍堂,驾驶着他那辆鄂Q24W02号“风神”牌小型轿车,从汪营镇白羊塘向高笋塘村五组方向行驶。
 
该车行驶到“龙骨石”路段时,将汪营镇高笋塘村五组往白羊塘方向行驶的刘绍学驾驶的鄂Q2U411号“太阳” 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保险杠撞坏,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导致摩托车上另一乘车人彭华瑛受伤。
 
▲小轿车撞到摩托车保险杠,其方向盘有人为移动
 
事故发生后,刘绍学将摩托车留在现场,立即将彭华瑛送到利川市民族中医院骨伤科治疗,聂绍堂向汪营镇派出所报案,在未见利川交警大队出警的情况下开车离开事发现场。
 
认定小轿车驾驶人负次责,摩托车驾驶人申请复核被否
 
▲利川市交警大队认定小轿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

▲恩施州交警支队复核结论是维持持利川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
 
3月13日,利川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诊断证明等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小轿车驾驶人聂绍堂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对方来车,未确保安全、畅通通行,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认为摩托车驾驶人刘绍学驾驶机动车于雨天在道路上行驶至弯道路段,未减速行驶,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乘车人彭华瑛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认定小轿车驾驶人聂绍堂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摩托车驾驶人刘绍学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乘车人彭华瑛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无责任。
 
3月15日,摩托车驾驶人刘绍学向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3月21日,恩施交警支队作出恩公交复字2017第018号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却维持利川公安局交警大队利公交认字(一般)第20170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认定。
  
刘绍学申请复制现场图等证据被拒 张警官称没出警
 
利川公安局交警大队以利公交认字(一般)第20170081号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地点位于利川市汪营镇高笋塘村(小地名:龙骨石)路段道路全宽只有4米。而该路段道路全宽实际是4.53米,超出认定0.53米。
 
4月16日,摩托车驾驶人刘绍学、乘车人彭华瑛来到利川交警大队,申请复制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及摩托车行驶速度过快的证据。
 
▲刘绍学申请复制“现场图”等证据,张警官称没出警
 
张警官说:“只有取得律师资格证的律师来,并经我们领导批准同意后,才可以复制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及行驶速度过快的证据。除此之外,我们不得向任何人提供。这是规定。”
 
“那天过年,我们没有出警,没有现场图。现场照片是聂绍堂(机动车驾驶人)提供的,你们可以看,不能复制。”
 
 彭华瑛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张警官称聂绍堂只负担30﹪
 

“你们既然没有出警,认定我负主要责任的依据是什么?”摩托车驾驶人刘绍学要求张警官给说法。
 
张警官说:“事故认定现在无法改变了,只能在以后组织调解时,让聂绍堂在经济上多负担点。”
 
4月18日,乘车人彭华瑛就伤残程度、伤后务工、护理与营养时间、后期治疗费用,委托利川龙腾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5月3日,该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彭华瑛左小腿损伤之伤程度评定为X(10)级伤残、伤后务工时间需240日、护理时间需90日与营养时间需90日、后期治疗费用需30000.00元。
 
▲彭华瑛左小腿受伤程度被评定为X(10)级伤残
 
鉴定意见书形成后,被鉴定人彭华瑛打电话给张警官,要求组织调解。张警官说:“你把聂绍堂喊到交警队,我们才能调解,但聂绍堂只能负担30﹪的责任。”
 
彭华瑛在这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花去治疗费8万余元,村支书聂绍堂对此没有任何表示。
 
目前,彭华瑛拟向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相信法院会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作者:施 途)

 
编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