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庆荣昌:一开发商好门面占为己有,被拆迁选址补偿不成倒给钱
【被拆迁人要求选择门面,房管局以未作明确选择为由,裁决只能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供选】
▲荣房拆裁(2009)第41号行政裁定书第4页 被拆迁人蒋一利说,荣昌县星座.祥和步行街(昌元中学)片区旧城改造工程实施前,多次要求在该项目划定安置区域内同类型、同用途、且面积相近的房源中进行选择(包括安置区域内因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存留的安置房源),却被重庆市星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星座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训洪拒绝,也是没与星座公司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主要原因,公司就申请重庆市荣昌县房屋管理局(简称:荣昌房管局)作出拆迁行政裁决。 2009年6月1 日,荣昌房管局作出《荣房拆裁(2009)第4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称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星座公司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5条之规定,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让蒋一利自行选择。 若蒋一利选择产权调换,其营业用房安置在拟建中的星座.祥和步行街二组团4号楼第11号门面,建筑面积45.08㎡,安置房价按9400元/㎡计算,自行过渡至2011年7月16日。还应得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31.44㎡×9261元/㎡=291165.84元、搬迁补助费15元/㎡.次×31.44㎡×2次=943.2元、每月经济损失补助费9261元×4‰㎡×31.44㎡=1164.66元,从搬迁之日起计算。前述1-3项费用由星座公司支付给蒋一利,安置价款由蒋一利支付给星座公司。蒋一利原有的水、电、气、闭路、电话等设施在安置房中予以恢复,其费用由星座公司负担。 若蒋一利选择货币补偿,应得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31.44㎡×9261元/㎡=291165.84元、搬迁补助费15元/㎡.次×31.44㎡×1次=471.6元,合计291637.44元由星座公司支付。蒋一利拆迁房屋原有的水、电、气、闭路、电话等设施按照《荣昌县昌元街道星座.祥和步行街片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费用由星座公司按实用户头支付。 荣昌房管局是以星座公司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5条之规定,作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蒋一利选择裁决的。然而,荣昌房管局和星座公司都隐瞒了《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5条之规定的第三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5条之规定 【行政审判庭上,房管局改口被拆迁人可选择在现有的安置房源进行安置被星座公司拒绝,并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蒋一利不服荣昌房管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09年6月22日向荣昌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荣昌房管局称:“如原告(蒋一利)对《荣房拆裁(2009)第41号行政裁决》所裁决的安置地点有异议,可以选择规划确定的安置区域中现有的安置房源进行安置,我局没有强制性要求。” ▲(2009)荣法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书第3页 2009年8月6日,荣昌县法院作出《(2009)荣法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书后,星座公司仍不让蒋一利选择规划确定的安置区域中现有的安置房源进行安置。 2010年5月7日早上7时40分,荣昌县法院及相关部门对蒋一利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国土和房管局报市委督察组后,通知星座公司五日内处理好被拆迁人补偿安置事宜,当日公司就将门面网签给儿子】 2014年3月19日,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昌元中学片区拆迁信访遗留问题向重庆市委督查组作出相关情况报告。
▲荣昌国土和房管局抄送重庆市委督查组情况报告第5页 报告称,经调查,星座.祥和步行街临东大街一处门面(现由惠民药房租赁)原是县房管局裁定给某被拆迁人的安置门面,但由于选择了货币补偿,故该门面目前实为空置门面,产权仍属于星座公司所有,蒋一利信访的实质也是针对这个门面。为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我局建议拆迁人(星座公司)作一定让步,将安置区域内空置门面安置给蒋一利,并按当时的评估价格计算产权调换差价,以促进遗留问题的解决。 2014年4月25日,荣昌国土资源和房管局向星座公司下达了关于妥善处置蒋一利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问题的通知。
▲国土和房管局通知星座公司妥善处置被拆迁人房屋补偿 通知称,蒋一利位于昌元街道(原昌元镇)东大街130号房屋一处(砖瓦结构,营业用房,证载建筑面积为31.36㎡,经实际勘丈确认建筑面积为31.44㎡)属我县昌元街道星座.祥和步行街项目(原昌元中学片区)拆迁范围,由你公司作为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经原荣昌县房屋管理局裁定及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后至今仍未得到实质性落实。按照经县信访办、县国土房管局及你公司协商达成的处理意见,请你公司收到通知5日内,主动联系被拆迁人蒋一利处理补偿安置事宜,其被拆迁房屋安置地点在该项目原划定安置区域内现有同类型、同用途且面积相近的房源中进行选择(包括原安置区域内因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留存的安置房源),其它补助补偿费用按照协商成果执行,补充安置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我局备案。 就在2014年4月25日荣昌国土资源和房管局向星座公司下达关于妥善处置蒋一利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问题的通知这天,星座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训洪将两个门面网签其儿子周圣。然而,周圣并不属于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对象。
▲网签给不属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周圣的两个门面 【安置协议没签字,星座公司就申请法院,从被拆迁人银行账户取款59782.76元,支付所谓欠星座公司安置房差价款】 2015年3月31日,星座公司将被拆迁人将一利诉讼至荣昌区法院,要求支付星座公司安置房款433716元(46.14㎡×9400元/㎡),抵扣蒋一利因拆迁应收入的项目为拆迁房屋评估价值291165.84元、拆迁补助费943.2元、安置补助费41927.76元(1164.66元/月×36个月)、超期安置补助费48915.72元(1164.66元/月×21个月,从2011年7月17日至2013年4月17日止)共计382952.52元,蒋一利还应支付星座公司安置房款50763.48元。同年12月8日,法院作出(2015)荣法民初字第02008号民事判决,判令蒋一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星座公司安置房价款45804.0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66元。 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显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4日从蒋一利银行账户分三次取款计45204.76元+执行费578元=45782.76元、2017年3月21日取款13890元+执行费110元=14000元,共计59782.76元。
▲荣昌法院在被拆迁人银行账户取款凭证 黄金地段31.44㎡门面一间,从2010年5月7日被强拆至2017年7月13日止,七年多时间,被拆迁人蒋一利不但门面没经济收入,安置补偿款没得到,自己银行账户59782.76元还被法院取出来支付所谓欠星座公司安置房差价款。作为拆迁人的星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良心何在?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怎么在监管?荣昌区人民法院为什么不能一身正气、维护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