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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灿:广东高级法院现低级错误?简单案件下糊涂判决(2)

来源:即刻导报网-法讯网 作者:李海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6-12
摘要:法学专家析法理 案外因素伤不起 2017年5月7日,深圳信诺科技园合作开发权益保护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多位法学专家、学者莅临会议并发言。人民网、央视网、中国网、法制日报、方圆法治、法制晚报、法治周末、
 
      法学专家析法理  案外因素伤不起  
    2017年5月7日,深圳信诺科技园合作开发权益保护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多位法学专家、学者莅临会议并发言。人民网、央视网、中国网、法制日报、方圆法治、法制晚报、法治周末、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经济时报等媒体界代表也出席了学术研讨会。

    以下为专家发言摘录。
    著名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战略研究部秘书长陈根发:本判决存在问题。我看了一下判决,大概有六十多页,讲的比较乱。看了脑子一团糨糊。法院把最后焦点找错了,讲合同的无效问题,或者合同的撤销问题。合同的无效,最大的法是合同法,他引用了52条,52条当中是有五个方面是合同无效的,其他抓不住,他抓了一个最牵强的、最抽象的,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强制性规定的,这个是很抽象的,其他几条都是很明确的,比如以胁迫手段签订的是无效的;第二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是无效的;合法形式掩盖法形式也是无效的;四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侵吞国有资产。个人是否有侵吞国有资产的嫌疑,这些是最能煽情的。但通过调查主体是合格的,根本不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在法理上,高英灿是一个善意的第三人,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是这样,要保护善意第三人通过合同取得权益。至于这个资产到底是不是合法,那是另外一个层次的问题。
本案当中还引用了一个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6条,这个36条的宗旨,国有资产的转让应该是符合国家政策,交易应当是公平有效,取得合理对价,对价的问题和有偿还不是一个问题。国有资产是有偿还是对价,还有一个法律很重要没有提出来,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里面规定你对这些国有产权转让的有效无效谁说了算的问题,根据这个法律规定,主要是把这个权利归到了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机构。判决当中证据表明,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非常清楚,认为你这个转让是没问题的,国有资产没有流失,你是有偿的,不是他讲的没有对价,对价是完全对上,有偿是大部分基本上可以的,不存在违法行为。有那么清楚的证据情况下,居然可以无视这个,这里面确实存在枉法的问题。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可能不仅仅是拿了好处。那个副院长,他影响很微妙。一般大学本科以上的人就能理解的问题,现在搞糊涂了,把大家搞的不能理解了。这个案子影响很大,有可能是今年要上诉案件当中最大的之一。
  著名学者,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庄春英:在研读过程中的一个感觉就是心情比较沉重,我觉得这个案子不是一个法律问题,现在变成了一个良心问题。缺乏良心,解读适用法律就会有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高英灿和所代表的黑省建和信诺合作的性质。通过案卷材料能看出来,因为它是联合建设的一种关系,当然了这种关系后来又有一个转化,从联合建设转化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第二个是关于高先生所代表的黑省建和黑建工与信诺与安联信诺的性质。关于担保和垫资协议能够看出来,也是这两方叫共享权益、风险共担的联建关系。这个关系由于第三方的介入,我承诺退出,你把钱还我,就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第三个是关于高先生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民事判决书也确立了高先生的主体地位。还有一个是诉讼管辖的问题,实际上是黑龙江省高院完全应该有管辖权的。他把哈工大集团作为一个证人这样的理由来裁定的是保证关系,实际上通过现在材料反映出来,哈工大集团不是保证关系,他是承诺还款的关系,是一方债务人,是这样的关系。能看出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做民事裁定的时候是有一定的任性。
  这个判决所有的债权债务、所有的材料都不审,直接就审一个叫《债权转让协议书》,确认无效。黑龙江省国资委已经明确说债权转移是有效的,作为一个法院很简单的确认一项协议无效,这应该是很不妥的。也是法院判决的一个任性。
  一审法院是非常有问题的!我觉得整个案子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很简单;但是造成现在这种状况,包括几年不判和最后判这样一个结果,它都是案外的因素在起作用。
  著名法学家、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泗汉:这个不是一个很复杂的案子,搞的复杂化了。我认为这个案子有三个法律关系,有三个问题,一个就是高英灿先生与黑建他们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他们之间的一个权利关系。第二个就是高先生和信诺公司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个就是许楚家和信诺安联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的关系,共有三层。现在三者搅到一起,抓住高与信诺公司债权债务的关系,这是主线。现在处理当中,他不这样,他把其他两个和头一个合一,高先生与黑建的关系,后面的关系都混在一起,隐藏在里头,搅合在一起,把这个问题搞乱了。高先生这个诉状提出信诺公司欠我3.49亿,你还我钱。最后浓缩到就是这么一个关系,他告也是这个,他的诉求第一条就是要求信诺公司偿还高英灿的欠款三亿四千多万。你法院判什么呢?你不告不理,你告什么,我就给你处理什么,你不告的问题,我不能管。他现在来了一个釜底抽薪的办法,这个判决把信诺公司还钱这个事先不说,说你高与黑建你们之间的关系,因为黑建是国有公司,你说你把钱借给了黑建,黑建把股权转给你了,股权转让有协议吧,那个协议是有偿的,有偿偿多少呢?没有对价,因此就推定你们之间这个协议是无效的。你这一方不能代表黑建这一方,他搅在一起了,这是不对的。我告的是信诺要偿还我的债务,跟高与黑建之间的关系,这是两个法律关系,怎么搅到一起呢?我没告这个,你讲这个干吗呢?如果你要讲,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因为黑建并没有向高提出诉讼,高也没有向黑建提出诉讼,他们之间没有争议,你还管什么?他就是把它混在一起,把它搅乱了,他这个做法明显是不对的。
  我们再具体分析,高与黑建他们之间到底有没有股权转让?高能不能向黑建去做股权请求的问题?他这个钱是高的还是国有资产?他们之间有这个协议,这个钱投资一方,一亿也好或者两亿也好,都是姓高的通过民间的手段借来的钱,借的钱就投到你这个甲方了。这个钱不是你黑建集团的国有资产,这是很明确的。现在产生争议了,这个钱是你的还是我的,判的原则,谁出资谁拥有,这个钱是你出资的,这个钱就是你的。判决说他没有诉讼资格,一会儿没主体资格,一会儿是无偿的,一会儿是没有对价的,他强调无效不妥。这个判决上诉应该要解决问题,让这个审判回到你这个诉求上来,不能按照他这个编排,搞歪了。
  因为这个案子他不仅涉及到你这个案子,还有其他的刑事案件,检察院的裁定里面和法院函里面都提到这个问题,不是直接说这个本身是涉嫌犯罪,没这么说,他是说许楚家还有其他的刑事案件。这个案子跟你处理他违法犯罪是不是涉嫌暴力,涉嫌强迫交易罪,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我们要举报。如果有,他就跑不了。当然这个案子还涉及到法官,法官处理这个问题上肯定适用法律是错误的,至于说法官本身是不是故意这样做?他有什么目的没有?有什么名堂没有?确实有很多问题值得深入挖掘。
  著名法学家、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熊文钊:广东高院这个判决,我感到气愤。一个高级法院60多页的判决书,看了半天,看着非常费劲,里面有认定的事情,后面也不做判断,中间有些认定,包括原告主体资格等等,对协议认定了,后来又说协议无效,自相矛盾。驳回所有的诉求请求,不讲理,前面讲的道理完全不说,根据什么都不说,法院这样的判决我真是第一次碰到,看到高级法院的判决会写成这个样子,很不严肃的一个判决书。
  审理案件要有一个主线,特别关键的一点,不告不理,没有人去告那个协议有效无效,你去判一个无效。这个是违反了一个司法最基本的原则,有人去告,也要另案去告。这个协议有效无效这个诉是另外一个诉,这个诉由谁来诉?到哪个地方诉?显然到黑龙江去诉,本来这个案件是黑龙江受理的,结果高级法院裁定到了广东,诉讼的理由,可能事情有一个要素是在广东,因为后面债权这些问题在广东,才有一个最高法院的裁定。其实那个裁定也是很无聊的。你既然想针对国有资产去谈的话,你就到黑龙江高级法院去管在黑龙江的那个协议。结果现在到了广东,广东你去管人家黑龙江的国有资产协议怎么样,那个协议跟你广东有啥关系,又没在广东签,广东有管辖权吗?这个判决就是无聊到这个程度,一个没有告的,即便是有人告,也不是广东法院去管的事,你去做了协议有效无效,国有资产流失,而且黑龙江国有资产证据材料讲的很清楚,他也看到了没有流失,人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有认定,也有材料很清楚,这些基本证据摆在那里,你说无效。你管得着这个有效无效吗?做了这么一个无聊的判决。
   我花了190万的诉讼费,而所有的诉讼请求驳回,这么不讲理的判决!如果基层法院有这样的判决,觉得他们水平差一点。结果高级法院做这个判决,就不是水平问题了,一定是有案外其他的因素了。怎么会去做这么一个判决?做出这么一个结论?基本关系都搞不清楚?人玩弄法律到了这种程度,最高法院如果这个判决不去做改变的话,对法律的严肃性都是非常大的一个损害。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搞出这么一个东西,可见案外的因素很多。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问题,原告除了高先生之外,还有一个第三人,第三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就是黑建集团。黑建集团在这个案件当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第三人的判决完全没说,你这个判决应该一项一项的说,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应该列里面,判决书里面怎么不交代第三人这些事呢?这个判决书明显是有缺陷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的原告诉讼请求没驳回,这个判决是一个很荒唐的判决。
  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60多页的这样一个判决书,写了这么多的内容,人家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最后他所说明的东西至少有严重的偏差。从受理到最后判决,一定意义上否定了所谓原告的资格。然后对里面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关系没有去审,他认为所谓的债权债务那个协议无效,他前后有矛盾。他这里头没有始终如一的去围绕这个案件实体的内容去进行审理和判决,判决是存在严重问题的。当时诉讼请求和最后的判决不对应,人家没请求的东西,最后他来做判决,这是一个问题。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可能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是他最终这个内容里头,他实际上否认了目前这两位第三人的地位。否定了他的独立诉讼请求权这是一个问题。他说过了期限规定,不因为所谓的期限规定,剥夺他的独立请求权的地位和资格,这也是一个问题。广东省高院打打停停,最后时隔四年之久,对于有这么一个债权债务之争的数量不小的一个民事判决,最后来了一个隔靴搔痒的东西,跟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形成一个强烈反差的东西。我觉得很难以理解,里头是不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一些东西,也搞不清。在现在实行司法改革的当下,作为省一级高院的法官或者合议庭做出这样一个判决,实在是令人不解。
    著名媒体人、新华社原国内部终审发稿人兼今日新闻编辑室主任周立宪、中央电视台首席记者、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中国传媒大学客座教授黄海星、中工网副总编辑、人民网评论员、法学博士郭振清、中法新闻网总编辑李堂平、中国经济报告执行总编崔克亮等均认为本案不合法理,不合逻辑,枉顾法律、枉顾事实,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法治的实施,相信在党中央依法治国的今天能够它得到纠正。
    5月13日,高英灿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终究会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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