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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灿:广东高级法院现低级错误?简单案件下糊涂判决

来源:即刻导报网-法讯网 作者:李海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6-12
摘要:高英灿:广东高级法院现低级错误? 明白案件下糊涂判决 撰稿人 李海波 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信诺科技园于2011年动议开发建设,因建设资金严重缺乏,由合作建设方黑龙江建设集团带资进场,而这些资金实质来源于黑建原副总高英灿的个人民间借贷,后对方多次违约

高英灿:广东高级法院现低级错误? 简单案件下糊涂判决

                       撰稿人  李海波
        
     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信诺科技园”于2011年动议开发建设,因建设资金严重缺乏,由合作建设方黑龙江建设集团带资进场,而这些资金实质来源于黑建原副总高英灿的个人民间借贷,后对方多次违约形成债权。而进入诉讼后竟被背景深厚的潮汕老板许楚家入主科技园(政府明确规定不允许买卖)。由此,高英灿的普通债权案陷入4年而不得依法保护......
    信诺公司不信诺  数次违约何其多
     “信诺科技园”项目是深圳信诺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工业改造项目,2011年报经市政府批准。政府明文规定,建完后只能对外销售50%,50%要留给自己做工业继续扩大生产。同时政府严格规定,项目经政府竣工验收前,不允许转让、买卖。这个项目政府给优惠政策,土地出让金每平方米仅交一千元,批建92000平方米。由于法人侯某没有资金,通过关系找到黑龙江建设集团,实施合作开发。
    2011年2月29号,双方签订了《合作联建协议书》:乙方愿为甲方无偿提供借款一亿元作为该项目的前期相关费用,此款不计息,期限为12个月;该项目总承包初定总建筑面积为129918平方米;甲乙双方同意总承包一次性定为6.39亿元人民币,除建筑面积随变更增减外,在任何情况下总承包的条件和总承包价不做变更;乙方在施工条件允许下先进场施工,乙方动工后10日内甲方按可施工的单项工程的20%支付预付款。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5号前由乙方提供上月的施工进度款,甲方审核后须于当月15日内支付80%。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支付每个单项工程至95%。余款5%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毕2年后的30日内(无质量问题)支付给乙方;甲乙双方不可单方违约,如单方违约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损失费3千万元,作为补偿金。
    双方签订协议书后的3月13日,黑建出具全权委托书,委托已经退休1年的原集团副总经理高英灿作为全权代表实施该项目,从3月9日至本项目全部结束和结算完结止。4月2日,信诺电讯收到由高英灿个人筹措的代表黑建借款1亿元。4月20日,信诺电讯召开第二次董事会并决议:向黑建借款一亿元,属于带资建设。如不能按时还款严重违约后,按日0.2%支付违约金,直至完全偿还为止。到期如不能偿还,愿以等额资产偿还,并办理相应手续。之后高英灿代表黑建到深圳市政府备案成立了深圳信诺科技园开发项目部,并调集100余人进驻工地,为此他又投资2700余万元陆续建设了办公楼、民工住宿楼、基坑支护等工程。
    2012年5月25日,黑建致函信诺电讯,要求按约定归还借款。28日信诺电讯答复请求延期不超过6个月,并承诺按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双倍计息。
    同年12月,高英灿个人筹措2亿元汇入公司账户。
    12月19日,安联信诺和黑建签订了“确保工程建设和还贷的协议”:由乙方全权代表双方实施贷款的申报;在总贷款8亿元的总指标内应支付给甲方4亿元,作为偿还前期费用和土地出让金的借款;由乙方专款用到工程建设上专款专用4亿元;在收到此款的条件下,乙方承诺不足资金部分由乙方全部垫资;甲方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乙方全权负责总承包的建设和确保本项目建设在12个月内全部建设完毕;当销售开始起,建立信托监管账户,对销售款首先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在偿还贷款本息前不得挪作其他用项。售后剩余物业由双方按股权占有共享共管或分配。
    2013年3月23日,信诺电讯、安联信诺为甲方同黑建、黑建工为乙方签订《关于担保和垫资回报条件的协议》:双方确定由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放贷8亿元,暂定总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贷款完成时借付甲方5亿元,余款3亿元由乙方支配,其中2亿元用于工程建设,1亿元作支付贷款利息;确认本项目所有的资产和产权物业及相应的全部收入归双方共同持有、共同分享,甲方占比例60%乙方占40%;2011年2月29号,双方签订的合作联建协议及相关的约定全部继续有效。
    2013年6月19日,安联信诺公司私下和哈工大集团签订了《承债式项目权益收购协议》,议定以偿债形式以10亿元取得甲方取得的信诺科技园项目51%的资产权益。甲方在收到10亿元后不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对项目的运营享有监督权。
   2013年7月15日,黑建、黑建工、信诺电讯、哈工大集团签订《备忘录》:信诺公司再向黑建支付8700万元人民币,近期未能支付,则由哈工大集团负责解决;高英灿个人其他经济利益问题与侯庆宾协商。同日,哈工大代表付强、信诺侯庆宾及高英灿在哈工大集团华融酒店会议室进行了商讨并形成会议纪要:各方达成意见需支付高英灿个人2.5亿元人民币。如信诺公司未能支付,则由哈工大集团负责处理。自履行之日起,信诺公司、黑建集团和高英灿个人之间的所有相关利益问题全部结清;各方签署的所有协议中涉及黑建集团及高英灿个人利益方面的权利义务即日全面解除。当日,黑建和高英灿之间签署《债权转移协议书》,黑建对信诺科技园项目的债权转移到高英灿名下的权利暂时归其所有持有,权益目标达到后归双方所有,支配和分配权归黑建所有。
    7月22日,安联信诺和高英灿签订补充备忘录,哈工大集团作为见证人:约定2.5亿元中1.2亿元现金支付,1.3亿元待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再以物业或货币资金偿付。已支付的工程款700万元、租金30万元待项目计核工程款时可扣减此款。7月25日,安联信诺通知高英灿:已向哈工大开出了支付令2个亿的手续,望其具实办理相关支付的手续。
高英灿迅即办理了相关手续。但没有得到此款。
    10月16日,哈工大、信诺电讯法人及高英灿在深圳华融大厦开会并形成纪要:哈工大在本月17日向高英灿出具银行保函或承兑汇票2.07亿元,最长期限30日;三方协议至今的利息共三个月由他全权负责偿还,最后这一个月利息1250万元由工大和信诺共同支付,并保证在本年度12月30日前偿还;三方协议约定的尚欠高英灿1.3亿元在本年度前再支付3千万元,余下的1亿元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或用相应的产权顶付。
    10月17日,安联信诺原法人侯庆滨和现任董事长法人张大成承诺:三方协议的欠高英灿的2.07亿元在45日内一次性交付完结。否则将由承担经济责任。
    此承诺依旧未能兑现。
       诉求债权多变故  四年诉求不平路
    多次讨要欠款不成,高英灿于2013年10月19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将深圳市信诺电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联信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请求:1、请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34950万元;2、请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支付34950万元自2013年7月15日至还款日止日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给原告;3、请依法判令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不能偿还的债务和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所有诉累损失均由三位被告承担。
    2014年3月12日,黑龙江高法裁定:驳回被告深圳市信诺电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同年8月19日,深圳市信诺电讯股份有限公司致函黑龙江高法民一庭,做郑重说明:原于2013年7月15日在哈尔滨哈特大厦鉴定的会议纪要(哈工大、信诺公司、高英灿)是三方自愿达成的有效协议,我司将永不反悔。同时贵院关于黑龙江省高院立案管辖权是正确的,我司取消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请求。
    在立案、查封土地一年后,该项目又被三被告再次全部转卖给另一家深圳个体户许楚家。2014年8于15日,信诺电信和高英灿达成和解协议并签字:给高英灿3个亿,在30日内一次性付清;高英灿在收到还款后3日内给予解封,确保不误工程建设;信诺电讯承诺在7日内撤销南山法院的起诉龙江建设、龙江建工的案件。
    许楚家还雇请20多人于2014年8月22日到哈尔滨举横幅在巡视组、省纪检委、省检察院、省高法游行告状,诬告高英灿和董事长张厚合伙贪污3.37亿。由此黑龙江成立818专案组,中纪委和检察院联合办案,把高英灿这个起诉案件作为一个被审查对象。专项审查资金来源、投资来源、还款来源、资金去向,审查两年后认为没有问题。 
    深圳市信诺电讯股份有限公司又对此案管辖权进行上诉。2014年10月31日,最高法(2014)民一终字第240号裁定:“1、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2、本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对此,高英灿知道是许楚家起了作用,他的亲舅舅就是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
    2014年11月16日,信诺电讯致函龙江建设、龙江建工并高英灿表示歉意。称迫于压力参与了此次诉讼,在庭审中也没有如实陈述。并澄清了几个问题:“1、2011年2月29日签订的《合作联建协议书》是双方联建的真实意思表示;2、因我方没有资金投入到该项目中,项目启动所需要的资金均是连源于建设集团,是我方失信画布上贷款促使高英灿个人在民间的高息予以认同,应由我方承担;3、项目图纸没有完成无法招标,不存在总承包的权利,更无法达到主体转包的可能性;4、因承建项目存在巨大资金缺口,为此引进哈工大集团出资10亿收购安联信诺51%股权,并由其法人出任安联信诺的法人;5、2013年7月15日形成的会议纪要,确认了高英灿和建设、建工集团在改项目上应获得的相关利益及相关债务的清算,并同意高英灿受让二集团的权益;6、在7、15会议纪要后针对此问题又签订多分会议纪要均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我方与安联信诺和哈工大集团都没有按约履行,导致了高英灿在黑龙江法院的诉讼。高英灿的诉讼是合情合理的,我方表示歉意,对高英灿的诉讼请求并无异议。”
    案件到广东高法后,许楚家疯狂向原告扬言:广东高法才是他的主战场。他和常务副院长凌祈漫是好友,你不但拿不了钱,还要赔我几个亿的损失。
    2015年5月,信诺公司把黑建两集团告上深圳市中院,索赔7千余万元。诉前,深圳中院去哈尔滨把黑建两集团国有企业的基本账户全部查封,同时,还查封集团上市公司599万股。给两公司造成特别巨大损失和经营停滞数月。此目的是向两集团实施查封高压后,许楚家借机多次去哈尔滨找两集团董事长和解此案,目的是少拿钱逼迫集团同意撤案,数月后许楚家见没有得逞便随意撤诉了。而深圳中院对此恶意诉讼、玩笑式诉讼根本不做解释。
    2015年5月份,高英灿把建工、建设追加为第三人。
    2016年1月18日,信诺侯庆滨在广东高法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基于哈工大要收购股权,当时经三方协商,同意补偿给高英灿、黑建集团三个多亿,构成主要是工程款、费用、损失和相应的补偿款,在协议生效后由哈工大支付。各项目具体数目额无法计算。
黑龙江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6月23日回函广东高法,认为这个债权转让不是无偿转让,授予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同年8月10日,广东高法对此案第八次开庭调查,因一被告发方出现2个不同的公章分别委托三家律所三名律师代理此案,一个当事人三名律师代理的怪象使法庭无法继续审理而再次休庭。
    最高法副院长奚小明于2015年7月落马后,2016年7月,凌祈漫也被免去职务,许楚家之后便外逃。
   
    9月20日开始,外逃的许楚家短信给高英灿请求和解,并在22日安排汇款了2千万元作为和解诚意保证金。
    同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致函信给广东省高法,称因为许楚家涉嫌刑事犯罪,为了公平公正,特请求中止审理。于是广高法一纸裁定,把该案又给中止了。
     高英灿说:这明明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且妨害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在还没有结论的情形下,广东省检察院于2017年3月28日却商请广东高院恢复审理,这就让人对本案是否属于被妨害公正审理的情形下作出一审判决产生合理的怀疑。 
    对以上情况,撰稿人分别向许楚家、侯庆宾以及张大成三老总短信求证,一直未获回复。
        广东高院低级判  审非所诉为哪般
   高英灿为讨说法多次致函广东高法领导:2015年7月11日,写给郑院长陈述事实;2016年2月29日写给龚院长请求实事求是给予公平公正的判决;同年7月28日,写给霍敏院长汇报信;29日写给胡审判长一封良心信;8月11日,写给胡晓清审判长公开信同年8月19日,《债权求法“论理”应对着太阳说》。9月13日,高英灿致函广东高法各位领导《原告诉求错在哪》。
    多次致函恳切讲理说法,还是得不到广东高法的重视。2017年4月14日广东高法一审判决书下来,该判决书洋洋大洒66页,载明各方论点,承认诸多事实。对于原告主体资格,法院认为“2013年11月,高英灿即以原告身份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庭审中,高英灿明确表示其系与建设集团、建工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以债权债务合并转移的方式取得本案债权,并取代建设集团、建工集团成为合同当事人,与本案其他被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做出的生效240号民事裁定亦认定,高英灿是因为与建设集团、建工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而取得的原告主体资格。因此,本院认定高英灿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但法院又认为:2013年7月15日《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原告高英灿跟依据该《债权转让协议》向被告信诺公司、鲤鱼门公司、工大集团主张涉案债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债权仍归属于原债权人建设集团、建工集团所有,如要主张该债权,则应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书》签订之前的基础法律关系,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故对建设集团、建工集团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追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书》,请求裁定或确认建设集团、建工集团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广东高法判决:驳回原告高英灿的诉讼请求,本案诉受理费1924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9100元,由高英灿负担。
    高英灿不解了:该案主体不审,债权债务不审,明显违背了诉什么理什么的原则。就这么一个简单案件,债权的形成、债务的形成、过程的形成,诉什么理什么,他都放在法律之外,只说我跟建工集团的协议无效。而建工、建设追为第三人后有独立请求权,他一概不理。
    撰稿人也不解:民事案件不告不理,高英灿诉求二被告支付欠款3.495亿元,即使《债权转让协议》无效,那欠高英灿个人的2.5亿元法院怎么就避而不谈呢?广东高法是能力问题还是枉法裁判?!
编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