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南京宝马肇事案宣判:嫌疑人王某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11年。2015年6月王某某驾宝马闯红灯肇事致2人身亡。
2017年4月1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接受本台记者的采访。
庭审现场
对于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怎样的,主审法官介绍,根据庭审中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尤其是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血液检查、两次法医学鉴定、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经过当庭质证辩论,可以认定如下事实:
被告人王季进系本市季进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案发前与妻子陈某在本市五洲家居装饰广场共同从事水电装饰材料经营。1999年3月16日,被告人王季进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2011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16日。其在南京市区生活、工作多年,且驾龄较长,故其应当知晓城区交通规则及主干道车流、人流状况。2015年年初,被告人王季进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从其连襟苏某处购得宝马轿车一辆并为其个人实际使用。
2015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季进驾驶宝马牌轿车,与妻子、孩子自其住处出发,沿宏运大道、宁杭高速连接线、石杨路,前往五洲家居装饰广场上班,该线路亦为其平时上班、下班的行驶路线。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季进驾驶宝马轿车,自五洲家居装饰广场前往海福巷中国石化加油站给车辆加油。上午11时40分许,王季进用其手机拨打110报警,妄称有人要害自己,手机已被监听等。上午11时45分,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上坊派出所民警与其联系并询问情况,其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报警行为登记备案,并拒绝向警方透露个人信息。
当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王季进再次驾驶宝马轿车离开五洲家居装饰广场,沿本市秦淮区石杨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限速60 km/h 的军农路路口时,车速已严重超限,以144.5 km/h通过该路口。之后,王季进继续沿城区主要道路加速行驶约800米至友谊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转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禁行的状态下,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高速直行,并以限速3.25倍的195.2 km/h的速度,冲进横向正常行驶的车流中,猛烈撞上在该路口由南向西正常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薛某驾驶的轿车。该车解体的车体及碎片飞出,撞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公交车等多辆轿车。撞击导致薛某轿车当即解体,车内的薛某、刘某当场死亡,并致6辆轿车、公交车毁、损,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0.9965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季进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步行至约200米之外友谊河路10-1号院内,并试图逃跑,后于当日14时20分许被民警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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