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法治快讯(通讯员 金长福)2016年12月9日上午,贵州剑河县柳川镇返前村村民张某宏的4只鸭子、张某清的1只鸭子在本村村民杨某的牛棚边上误食剧毒死亡。张某宏在与杨某协商赔偿事宜时,杨某称其一家自今年9月以来并未在牛棚一带投放毒药,坚持说事情与自己无关,拒不接受张某宏提出的赔偿要求。双方就赔偿事宜争执不下,于当日下午3时许报案。派出所在现场初步检验,证实死亡的5只鸭子系中毒死亡,在杨某的牛棚、菜园周边发现撒布着掺了毒药的少量大米。 由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组成的工作组在调查中发现:张某宏、张某清的鸭圈与杨某的牛棚相距约3米,鸭子是放养的,鸭子自由觅食,圈舍日常无人管理;某村民自称鸭子死亡的前两天,看到杨某的妻子曾在其牛棚、菜园边检视投放的毒药,但杨某的妻子称是发现有人投放毒药在自己的牛棚、菜园,自己只是随便查看一下就不管了。调查时,没有发现杨某一家购买和投放毒药的证据。 情况查明后,2016年12月19日上午,工作组会同返前村村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工作组组织双方当事人学习了《物权法》、《民法通则》和投放剧毒药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重点举例阐释了加害人不明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最终,张某宏、杨某一致达成共识,鸭子是误食了在杨某的牛棚、菜园周边的毒药死亡,杨某家庭成员发现毒药未妥善处理存在过错,杨某一家应承担加害人不明侵权责任;而张某宏、张某清放养家禽未加以管理,也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后果。在达成共识后,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协议,杨某赔偿了张某宏、张某清的部分损失。当事人承诺,要将自己的事向群众广泛宣传,希望通过自己的教训,让农村投毒灭害的群众认真遵守投放剧毒药物的管理规定,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本案能够顺利调结,在于工作人员将群众的小事当成大事来办,对群众认真负责。工作人员在通过详细调查了解了事件的经过、掌握了详实的细节后,适时组织当事人学习法律法规,并通过举例阐释法律规定,使当事人知法、明理,从而达到了处理一件事,教育一片人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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