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法网讯(通讯员 张锦乐)为了早日了结自己与雇工的赔偿纠纷,张强按照调解协议中自己承担的责任份额,向雇工陈有财一次性75000元。赔偿完毕后,张强想到自己的机动车是买了交强险的,遂又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诉求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的赔付自己垫付的75000元。3月20日,新疆阿瓦提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张强诉讼请求。
2012年9月22日早晨,张强雇佣的拾花工刘春花抱着自己一岁的孙子陈浩,同陈浩的父亲陈有财及其它小工共14人,乘坐由张强所有的新29-65681号拖拉机去棉花地拾棉花。刘春花抱着孙子坐在拖拉机最前端右侧。拖拉机开出不久,车速突然提高,刘春花怀抱的陈浩掉落车外,听到喊声,驾驶员迅速将拖拉机停下来。跌落在车下的陈浩迅速被送至阿瓦提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阿瓦提县农牧业机械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经过现场勘查作出(2012)05号农机事故确认书,认定本案张强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陈浩的监护人负有次要责任。经阿瓦提县农牧业机械管理局调解,张强按照责任份额将75012元赔偿款支付给陈浩的监护人陈有财。 因张强所有的新29-65681号拖拉机在被告公司购买交强险,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张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自己垫付的75000元。 阿瓦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仅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该起事故发生时死者陈浩系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并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受害人。且张强无证据证明死者陈浩系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第三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院依法驳回张强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75000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