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讯网讯 (通讯员 姜泓宇、李志慧) 2014年6月,孙某某从王某处转包了某林场林地。承包山场后,孙某某眼看栽种果树或林下产品效益不好,遂以油锯作业的方式,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承包的林地上砍伐林木202株,经靖宇县林业调查规划中心调查,被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8.664立方米,出材9立方米。
吉林靖宇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部门批复手续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经营的林地内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一贯表现良好,属于初犯,故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提示:虽然树木的所有权属于承包经营权人,但树木同样属国家森林资源,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计划进行采伐利用,采伐林木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后方能进行,如果砍伐树木数量达到较大标准将构成滥伐林木罪。(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