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案件终身负责制坚持错误是法律的悲哀
来源:即刻导报网-社会民生网 作者:经济舆情观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9-29
摘要:2013年08月16日,中国日报网站曾经发表了一篇《北京房山法院出现史上最牛的执行法官》文章,针对北京市房山法院对北京房云盛玻璃钢有限公司实施的强迁事件做了专题报道,公正的审视和评价了当时违章、违法、违规强迁的真实过程,对事件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经济
2013年08月16日,中国日报网站曾经发表了一篇《北京房山法院出现史上最牛的执行法官》文章,针对北京市房山法院对北京房云盛玻璃钢有限公司实施的强迁事件做了专题报道,公正的审视和评价了当时违章、违法、违规强迁的真实过程,对事件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做了说明。
时过四年多之久,虽然原告抱着百折不挠寻求真理的态度,历经不谢努力,反复上访、上诉,遗憾的是,均无果而终。房云盛玻璃钢有限公司被非法侵占的100多亩土地,6000余万元的固定资产荡然无存,8000余万元的在产品和产成品也被弃之荒野,偌大的厂房瞬间被夷为平地,已经签署销售合同无法兑现,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家房屋和城乡建设部认定为“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产品,北京市命名为高新技术企业被法院扼杀在摇篮之中。迄今为止,原告已经在上诉的路上徘徊了数年,遭受的损失没有得到毫厘赔偿,没有讨到任何公正的法律说法。
2013年发生的强迁事件,与《人民的名义》电视连续剧中描述的大风厂被强迁事件异曲同工,如出一辙,几乎神似,犹如原型一般。但是,大风厂与房云盛玻璃钢有限公司得到结果却天壤之别,完全相反。大风厂最终纠正了错误,还给职工的是公平和正义,而房云盛玻璃钢有限依然还在上访、上诉的途中,依然被黑暗所笼罩,承受着辛酸苦涩和无比愤怒以及对司法的无奈。
1、房山区法院和北京市一中院房云盛公司多次申请调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留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原件以及对该协议的鉴定申请均置之不理,在房云盛公司多方努力发现新证据线索并委托鉴定证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系伪造后,高级人民法院不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证据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以房云盛公司自行鉴定且不是新证据为由驳回房云盛公司的再审申请。
2、房山区法院和市一中院罔顾长沟华港公司背着房云盛公司伪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相关审批资料,一手操纵土地使用权审核批准的事实,却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该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严重背离客观事实。长沟华港公司留存在北京国土资源局作为办理土地转让审批依据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材料的真伪是涉及决定本次再审的关键证据。鉴定结果证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留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相关转让手续文件时长沟华港公司在房云盛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伪造的,更谈不上双方通过签订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履行本身就违法无效的《财产返还协议》。
3、北京市一中院,在本案抗诉再审中,为盖案件的真实情况不仅对双方提出的鉴定申请均置之不理,且在长沟华港公司未能够提出地证据反驳房云盛公司提交的新证据的情况下,仅根据长沟华港公司毫无事实根据的口头答辩意见就直接排除房云盛公司依法作为新证据提交的鉴定意见,偏听偏信,枉法裁判。
北京房云盛玻璃钢有限公司被强迁之后,经历了漫长的诉讼历程,所展现的令人瞠目结舌、匪夷所思的民事案件令人痛心的执行过程被视为乌有,反而被认定为正常的执法。出具大量的有力证据,法院均不予采信。长沟镇政府旗下的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员,为了达到非法占取原告方土地,厂房的卑鄙目的,尽然编造原告方与被告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的虚假协议,还模仿原告单位周明签字,私刻原告单位的公章,加盖在协议上。原告方对此在法庭上反复提出质疑,多次明确提出司法鉴定请求,下达的判决对原告方的诉求只字未提。迫使原告自行委托权威部门进行鉴定,结果断定为协议和公章都是假造的,签字是模仿的。原告将鉴定意见提交到法庭,主审法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完全按照被告方的意见出具法律文书。
依照法律程序,二审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下达的民事判决,结论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先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草草审理,依然维持一审判决。申请北京市检察院抗诉,该院下达的民事抗诉书中指出“一审终字0998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此案又重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继续维持原判。
北京房云盛玻璃钢有限公司全体员工以及法人代表对此极其费解,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这是一起极其严重违法事件和严重侵权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法诸多法律条款规定,为什么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能够上下一致、一意孤行做出如此离经叛道的判决,是什么利益驱使法官歪曲法律。法律尊严在本案审理中还存在吗?
在法制社会,关注民生的时代,部分法官亵渎法律,玩弄法律,使真理受到无情侵犯,这无疑是在公然挑战法理、真理,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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