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信
反腐斗士当众被打成轻伤,义乌市公安局立案5年不作为为哪般
控告人: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村村民主任楼樟法,男,现年69岁,联系电话:85050051/137777513156|
被控告人: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村村民 吴广日
控告要求:依法追究吴广日故意伤害刑事责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控告事是实:
2007年3月7日(农历正月十八日)。我们村已经有十几年没有迎龙灯了,村里越定正月二十迎龙灯。其中我们七组生产队共有十几片灯板,我是组长,需要我协他调接灯工作,我就跑到当时采石场整改地皮的地方找村民代表楼文三商讨正月十二晚上迎龙灯事宜。结果楼文三不在,当时在场的吴华雷跟我说:“今天晚上,你们组长开会?”我回答说,你们党员早就开过了问我干吗?接下来,我又说,我们村的隔水畈的沙被挖掉了,现在还摆在那里,260多亩啦!我们村里旧村改造,老年人是没有平方补偿的,有权人是死了的人也有土地平方建新房屋,当时本村村民吴广日从旁边赶过来,指责我说:你全是讲空话的,都是诬告人的。我说你们家,按义乌市政府文件规定你俩人有54平方米,你妈刘八妹有36个平方,你们全家有90个平方,都让村干部拿去了,并且我说,我今天又不是来跟你打架,我是来找楼文三的,不是跟你来吵的。就这个,两个人近距离争执过程中,吴广日在义乌市保联大队凤凰山学过武术,他打我时,我躲避同时,边防边退步。当时两个人都没伤太大的伤,我和吴广日被吴华实和吴金清拉开了,我一看吴广一方人多,急着想走开,结果被吴华富第二次从我身后拦腰抱住。吴广日乘机抓住我的左手扭打起来,因我被吴华富抱住无抵抗之力,导致我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同时吴广日用拳头拳击我的右眼和鼻梁部分,。经义乌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认定”〈 义乌公活检2007(224号),义乌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
我被打后,出于本能,大喊手臂断了,畜生还不放手!吴华富才傻了一下,我乘机挣脱他的手,往家里逃去。第三次被打现场我有个邻村朋友稠城街道楼西村孙文清来我家玩目睹了我被吴广日四人追着打我的过程,孙文清当场起来,你们谁在打?!接着孙文清陪我一起到我家楼上,随后吴广日女婿带三个人追上了楼来,一下子,吴广日他们七个人要打我,被孙文清劝住人,七个人私闯民宅是什么罪吗?打110报警后好久才来,江东派出所的人来,我同凶手吴广日被江东派出所一起带走,做笔录,但凶手吴广日没有做过笔录,派出所民警付功军叫他去看病,我被打伤骨折还在做笔录,不给我去看病。
2007年3月我本人被伤后在义乌中心医院住院59天,门诊4天,先后向派出所和义乌公安局控告,没有及时给予处理。
为依法维护本人合法利益,本人五年来几十次向义乌公安局、金华公安局、省公安厅批示,义乌公安局依法惩办,义乌公安局派出所所长陈小林和民警办事人包括凶手吴广日至今逍遥法外,既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没有给本人任何经济赔偿。我本人已69岁,从2007年3月7日被吴广日打成轻伤,已二次开刀,目前已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受伤后左眼视力明显下降,再加上精神创伤,本人曾向义乌市检察院,金华市检察院控告,要求按刑事立案监督程序。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五年立而不侦,侦而不立,久拖不决,至今无结果。本人被吴广日打伤后,不断向公安机关控告,金华公安局毛恩善局长多次批阅本人控告信,施欣耀付局长更是十分了解本人冤情,义乌市公安局先后三任局长,黄宝坤、韦炜、吴益中局长多次受理本人上访控告。
义乌市公安局从2007年7月26日立案后,江东派出所立案不侦,侦而不结,久拖无果,使被害人身体受伤,精神遭受巨大压力,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目前本人仍坚信我国是依法制国的国家,相信党和政府,相信公安机关,相信依法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能给被害人伸张正义,依法追究打人凶手吴广日刑事责任,并赔偿本人经济损失。
附:
○1义乌市公安局立案决定及复印件
○2义乌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报告
○3金华市义乌市检察院有答复。
○4有3个人证词、证据。
被害人;楼樟法
2012年8月17日
义乌市公安局 立 案 决 定 书
义公立字[2007]第1449号
根据《中哈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江东所2007年3月7日楼樟法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义 乌 市 公 安 局
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
义公活检2007(224)号
委托单位:江东派出所 委托人:傅 功 军
案 由:伤 害 鉴定要求:伤势程度
被鉴定人简介:楼樟法,男,64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村
简要案情
据办案单位提供案情概况:2007年3月7日下午,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村因琐事与人打架,被人打伤,造成脸部左眼、右手受伤。
病历摘录
2007年3月7日义乌市中心医院门急诊病历(NO.0028127)摘录:左眼被拳击伤致肿痛、流血1小时就诊;查体:左眼睑青紫淤血,肿胀著,左下睑有一纵形长约1厘米皮肤裂伤,鼻背青紫肿胀,右手背青紫肿胀,可及骨才擦感,畸形;于3月11日在臂丛麻醉下行“右第5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3月24日该院CT检查报告单示:左侧鼻骨骨折。诊断:右手第5 掌骨骨折,左侧鼻骨骨折,左眼顿挫伤并眼睑挫裂伤。
法医检查
2007年4月5日法医检查见:自诉左眼视物模糊;目前右手石膏托固定;阅右第5掌骨3月7日CR片见:右第5掌骨近掌骨头完全性骨折;阅3月11日片见:右第5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阅3月24日鼻骨CT片见:左侧鼻骨线性骨折,轻度移位。阅伤者提供的照片见:左眼周及灌面部淤紫。
分析说明
伤者楼樟法2007年3月7日外伤致右第5掌故完全骨折;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四)之规定,认为伤者楼樟法右手的损伤构成轻伤。
结论
伤者楼樟法(男、64岁)2007年3月7日外伤致右手的损伤构成轻伤。
鉴定人:胡之琴
复核人 曹红亮
2007年4月5日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答复
楼樟法:
你向本院反映要求公安机关抓人的材料,本院已收到,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也转来你反映内容相同的材料。本院收到材料后非常重视,当即指派专人从公安机关调取了楼樟法被伤害的案件材料,经阅卷,发现公安机关已对楼樟法被伤害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但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对有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为此,本院多次与公安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人联系,要求他们加大侦查力度,争取早日查清事实,给受害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本院还会再继续督促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特此答复。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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