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记者站未果 站长诉杂志社讨垫付费用
本报讯(记者 林靖)因认为筹建记者站分站未果而杂志社不退还自己垫付的建站费,今天上午在海淀法院,王先生一方当庭要求《祖国》杂志社退还自己垫付的建站费用。
据原告王先生称,《祖国》杂志社于2013年9月招聘驻地方记者站站长,他前往该杂志社总部面试,杂志社社长、主任对他进行了面试。他通过后,杂志社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他为该杂志社宁夏分站(筹备)站长,全权负责宁夏的采访、组稿等相关工作,并让他先期垫付10万元筹建分站费用,并承诺如筹建不成功,无条件退还所有筹建费用。之后,他分二次交纳了10万元筹建分站费用给杂志社。但后来因杂志社手续不全等原因,宁夏记者站分站未获得批准。
“我多次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杂志社每次都找借口拖延,后来在我的再三要求下,杂志社退还了5万元,尚欠5万元经我多次催要未果。”现在王先生请求法院判令杂志社退还他交付的筹建费用5万元并支付利息。
但该杂志社认为原告的要求属无理取闹。“原告称是‘筹建费用’,但双方从不存在设立记者站垫付款项的客观事实,之间也无任何合同关系。杂志社与某公司的广告代理合同业务与原告无关,且该合同正在履行之中,没有产生任何纠纷。”杂志社一方称,王先生出具的委托书及广告代理合同证明这款项是某公司预付给杂志社的广告费用。“王先生将某杂志社列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此举犹如‘关公战秦琼’。”杂志社当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于是,王先生一方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工作证、关于任命他为宁夏记者站(筹备)站长的文件、筹建记者站的资金证明、转账凭条、银行对账单、被告账号等,以证明他在杂志社工作,杂志社聘请他担任宁夏记者站站长职务,他受杂志社委托筹建宁夏记者站,他曾给付杂志社10万元分站筹建费。对于双方劳动合同,杂志社表示无异议,但称工作证、任命文件都是扫描件,真实性无法核实,而资金证明中明确交费为广告款,并非筹建费用,转账凭证不能证明王先生为垫付筹建费。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J151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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