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修改 鼓励公益性捐赠】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扩大和延伸,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该政策的调整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