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讯网讯(通讯员 金长福)今年4月,一名衣着纯朴、两鬓斑白、年近六旬的吴姓村民来到贵州剑河县司法局柳川司法所,向工作人员反映称:他是柳川镇公俄村村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曾在调解他与本村村民刘某的一起纠纷时,将属于自己粮仓、牛棚范围之内的一片土地让给刘某建房,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多次要求刘某归还被侵占的土地,刘某不但不理会,还多次对他进行谩骂甚至想对其进行殴打,刘某妻子也用烧香的方式对他进行诅咒。吴某深感自己合法利益被侵占了,还受如此不公,于是到柳川司法所请求工作人员为其主持公道。 然而,吴某因受人指使,在刘某建成厨房后,多次上门要求刘某妻子将占用自己粮仓、牛棚范围之内的建筑拆除,刘某及其妻子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不同意吴某的要求,与吴某发生争执。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再度组织双方协商时发现,2016年8月7日拟就的《调解协议书》因调解员未及时归档,被其幼子无意撕毁,吴某也以协议书被撕毁为由,不认可双方原来达成的协议。 得知这一情况,柳川司法所与在外务工的刘某取得了联系,在征求吴某意见后,约定双方在刘某9月回家收稻谷时再行调解。9月4日,柳川司法所与镇综治办工作人员一起来到公俄村,组织吴某、刚返家的刘某在争议现场进行再次调解。 调解时,调解人员再次让争议双方重新讲述了纠纷发生经过,并将重新装裱恢复的《调解协议书》出示给双方进行确认。调解人员针对双方在建造厨房过程中不冷静处理、口角争执、互相谩骂指责等一系列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强调了之前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公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无不当之处;针对吴某受人指使单方面毁约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影响进行了分析,重申邻里和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的观念。经过依情、依法析事明理,吴某、刘某及双方亲属都认识到了自己在事件中存在的过错和问题,对自己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对方诚恳道歉。吴某及其家属表示对刘某按2016年8月7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管理已经建成的厨房无异议;刘某则按吴某提出的新要求,7天内在搭建的厨房房檐上加装排水管,以保护吴某的粮仓、牛棚不因房檐排水受到浸泡腐蚀。至此,双方积怨一年多的纠纷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握手言和、息事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