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伙同原审被告人郑金锋、熊超、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徐玉玉案主犯陈文辉 2017年9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并送达了第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文辉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罚金十万元到六十万元不等。 宣判后,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伙同原审被告人郑金锋、熊超、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陈文辉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又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陈文辉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直接拨打诈骗电话,骗取徐玉玉的钱款,造成徐玉玉死亡,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早前报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初,被告人杜天禹通过植入木马等方式,非法侵入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窃取2016年山东省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并对外出售牟利。其中,杜天禹通过社交网络等工具,向陈文辉(另案处理)出售上述信息10万余条,获利14100余元。陈文辉等人使用所购的上述信息实施电信诈骗,拨打诈骗电话1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20余万元,造成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考考生徐玉玉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天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天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无异议。 【“徐玉玉案”回顾】 “徐玉玉案”回顾 1、2016年6月,山东临沂高三女生徐玉玉以568分的高考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 2、2016年8月19日,徐玉玉相信了电信诈骗分子“2000元助学金”的谎言,按照对方的指示,将父母借来的9900元学费,转入了对方账户。发现被骗后,徐连彬骑着三轮车,载着女儿去报警,回来的路上,徐玉玉在车厢去世。 3、2016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通缉徐玉玉案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等在逃嫌犯。 4、2016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官方消息:山东临沂罗庄区检察院对该案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等7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5、2017年4月17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等人,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诈骗高考学生,骗取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通话次数共计2.3万余次,并造成山东省临沂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死亡。 6、2017年7月19日,山东临沂中院对徐玉玉案公开宣判,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2017年7月底,第一被告人陈文辉、第三被告人黄进春和第五被告人陈宝生3人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8、2017年8月7日,山东高院通报称,山东高院已受理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将进行二审审理。 9、2017年8月24日,“徐玉玉案”关联案件:19岁黑客杜天禹被指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名成立,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