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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籍男子走私日本疫区牛肉到上海 获刑4年

来源:即刻导报网-澎湃新闻 作者:澎湃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8
摘要:11月17日下午,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11·25”特大跨境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也称“疫区牛肉案”)当日下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涉案6人均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刑,其中主
 

通过非法渠道走私的日本疫区牛肉,以“水果”名义入境后,几经转手,竟堂而皇之地进了沪上日料店等场所。

11月17日下午,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11·25”特大跨境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也称“疫区牛肉案”)当日下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涉案6人均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刑,其中主犯寺某(日本籍)获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驱逐出境。

主犯曾辩称自己是“马仔”

由于日本为疯牛病疫区,自2001年起,中国禁止从日本进口牛肉。然而,日本人山内秀介、重石真秀(另案处理)伙同寺某、陈某等人将疫区牛肉以“水果”名义偷偷空运至上海非法销售。这些在日本境内进货每公斤5至7美元的日本牛肉,通过非法渠道走私进入中国后,仅批发价就高达每公斤300至600元人民币。

经上海检察机关查明,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男子寺某根据山内、重石的安排,伙同被告人陈某予以接运、仓储,并分别销售给杨某、范某等人。这些日本牛肉被销往了“峰井日料”、“安达日料”等日料店和个人,部分待销售的日本牛肉被有关部门扣押。

上海三中院审理认为,寺某(日本籍)明知是中国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日本疫区牛肉,仍伙同陈某予以非法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销售金额达1339万余元,二人均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中,寺某系主犯,陈某系从犯。

庭审期间,寺某及其辩护人曾提出,寺某只是被动参与的“马仔”,应该认定为从犯,法院对此并未采纳。法院认定,寺某参与的犯罪事实中,积极联系客户、组织货源、送货、对账、收款等行为,全程参与并具体负责涉案牛肉在国内的销售活动并起主导作用。

最终,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寺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驱逐出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日料店老板存储销售疫区牛肉获刑

顾某为淮海路上一家日料店的老板,其经营的日料店曾一度成为疫区牛肉仓储地。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明知寺某等人非法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日本疫区牛肉,仍代为仓储部分牛肉,金额达243万余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禁止顾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杨某作为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日本疫区牛肉,仍非法收购后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销售金额达759万余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庭审期间,杨某辩护人提出系贸易公司单位犯罪,法院未予采纳,最终杨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此外,参与非法销售疫区牛肉的徐某、范某也分别被判刑。徐某非法销售疫区牛肉金额达235万余元,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禁止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禁止范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有关活动。

扣押在案的牛肉及供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编辑:编辑部